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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内市民养鹰当宠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3 浏览次数:75
  近日,南京西路静安别墅内的居民发现,邻居中居然有人养鹰,当鹰飞过市民头顶的时候,有人惊慌失措,有人淡然处之。不过,昨日下午,上海野生动物保护站站长裴恩乐明确表示,私人若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不得私自领养此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鹰翼展接近1米

  居民所指的鹰多在静安别墅内的25号楼前停留。有人说,鹰偶尔在空中盘旋,或展翅滑翔于别墅内。一些经过小区的市民不明所以,常被飞过头顶的这只猛禽吓得惊慌失措。

  这只鹰羽毛呈褐色,翼展接近1米,被小区居民评价为“威武”、“霸气”。鹰的存在,使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茂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颇为无奈,“我们不是执法部门,只能劝说鹰的主人在饲养的时候不要影响到其他居民。”

  实际上,对于鹰的看法,居民褒贬不一。有市民和小区居民认为这只鹰驯养得颇为听话,站立在附近的空调支架时显得“霸气”十足。但也有居民反映,这只鹰的食量惊人,一餐吃掉一只鸡,偶尔在小区内四处排泄的情况也让人头痛。

  当记者找到鹰的主人处,还未开口询问关于鹰的情况,这名看上去40岁左右的男子突然大怒,不愿回应记者。

  多名小区居民介绍,鹰的主人借住在小区内一年多了,“只是那头鹰看起来不止1岁吧。那个养鹰的人平时是有点不太好相处。”

  属二级保护动物

  上海野生动物保护站站长裴恩乐介绍,根据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明文列出,静安别墅出现的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有小区居民猜测,男子饲养的鹰或是在周边的花鸟市场购买所得。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在上海部分花鸟市场内,有个别商户坦言确实可以购买到鹰之类的保护动物。

  裴恩乐说,对于鹰这类受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私人驯养,有一个前提,即必须获得《许可证》。而在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于《许可证》办理有明确的前提限制,即,(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根据裴恩乐的介绍,目前上海并未有符合以上三条的私人驯养师。法律还明文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另外,市民饲养的鹰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是未知。如果是花鸟市场内购买所得,平时保护站也会对这些地方进行监管。“如果他养鹰之举不符合法律规定,将没收这只鹰,并对饲养者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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