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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3 浏览次数:107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通知要求,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或“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部分增加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申报资料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确或增加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贮存条件、保质期;申报资料中“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部分增加使用方法项目内容,明确阐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并应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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