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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霉业主找“游击队”装修 亏钱误工还输了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1 浏览次数:86
  近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之所以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请,是因为被告作为没有装修资质的个人,其与原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值得一提的是,被告陈某不管是庭审和判决,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他还是赢了官司。

  找游击队装修引一堆麻烦

  陈先生诉称,他与被告陈某(湖南人)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45000元,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在万江盛世华某栋3楼,施工期由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3月18日,由陈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承包施工。陈先生说,合同执行过程中,陈某出现多次违约情况,“至今未能向我提供装修从业资质证明文件,给工程质量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据了解,陈先生已按约定分批支付给被告陈某工程款共32047元。

  “但被告无故拖延工期,至今只完成了工程总量的不足50%。”庭审时,陈先生说,在此之前,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继续向其提出预支更多工程款的要求,被拒绝后,停止施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只好另找施工队进行施工”。

  新工程队进驻,直到2011年9月18日才完工。这足足比预期晚了半年。陈先生很生气,于是把陈某告上了法庭。

  索赔66770元被法院驳回

  陈先生算了一笔账,装修工期延误了半年,按每月3800元的租金,此项损失已达22800元。

  他还表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约定提请自己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由此而造成的质量隐患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陈先生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已收取原告的工程款项32047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赔偿材料损失1020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再加上工程延误损失22800元;合计共约66770元。

  对此,陈先生提供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定额表、收款收据等证据。

  然而令陈先生郁闷的是,被告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结果他自己还是输掉官司,全部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

  双方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在本案的审理中,因被告既未到庭答辩质证,在举证期内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就这样,他还是赢了官司。

  法官说,被告不到庭不意味着原告一定可以赢得官司。

  法院表示,被告作为没有装修资质的个人,其与原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该合同自始致终无效,因此不存在解除与否的问题。”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应该明知个人是不可能获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双方对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责任”。

  法官同时表示,被告的装修工程量、价值数额,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已经收取的32047元工程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驳回了原告陈先生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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